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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3fun游戏平台会员服务契约

欢迎加入i3fun游戏平台的会员。

为保障您的权益,请于注册成为i3fun游戏平台(以下简称i3fun)会员并使用i3fun所提供之各项会员服务前,详细阅读本服务条款所有内容,一旦您勾选同意键后,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所有会员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i3fun游戏平台会员服务契约、游戏管理规章、储值与使用规范、隐私权政策、客服中心内容、公告事项各别服务之规范等),同意与本公司间之往来的电子文件为表示方法,并具书面表示之效果。另外提醒您,本契约其后如有任何增删修改,如果您不同意修改的内容,请勿继续使用i3fun会员系统的服务。如果您维持继续使用i3fun会员系统的服务,则表示您同意接受本服务契约内容规范之任何修改及约束。您勾选同意键时,亦表示愿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且相关法律规定如有改时,亦同。

如您为无行为能力人(如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应由法定代理人为之;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满七岁但未满二十岁),应让您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阅读、了解并同意本契约之所有内容,方得使用或继续使用i3fun会员服务,当您使用或继续使用i3fun时,即表示您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本约定书之所有内容。且您应保证已符合相关法令(如计算机软件分级办法)对使用本级别服务之年龄要求。

立约人双方当事人及其基本资料:
1.   爱上玩有限公司,客服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网址:www.i3fun.com
2.    兹因i3fun服务提供事宜,会员系统服务使用者(以下简称「乙方」),请于甲方所提供之注册页面填写个人资料。

本契约条款未记载主管机关公告应记载事项者,视为已记载。记载主管机关公告不得记载事项者,视为无记载。

一、    契约适用之范围:
甲方提供乙方在线游戏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甲乙双方关于本服务之权利义务,依本契约条款之约定定之。

二、    契约之内容:
以下视为本合约之一部分,与本契约具有相同之效力:
1.    甲方有关本服务之公告、活动规定或广告宣传内容。
2.    储值与使用规范、游戏管理规章、客服中心内容、公告事项及个别服务申请规范等。
前项契约内容相互间有冲突者,应为消费者有利之解释。

三、    服务之介绍:
i3fun是甲方提供的网络付费平台,乙方所购买的游戏点数,将可享受各种符合i3fun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未来i3fun将陆续提供更多其它网络服务供会员使用。甲方提供网络服务器,供乙方透过网际网络连线登入进行使用。乙方使用本服务必须自行配备上网所需之各项硬设备,以及负担网际网络连线费用、电话费用等电讯相关费用。

四、    账号之使用及保管:
1.    乙方于注册时须提供完整详实且符合真实之个人资料,且乙方所登录资料事后有变更时,应随时于在线更新或利用会员服务申请变更之。若乙方故意登载不实之个人资料即构成违约事由,甲方得无条件永久停止其会员账号使用权,且无须负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如因乙方虚伪登载导致甲方损失,甲方得索取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违约金,同时乙方应自负相关民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法伪变造文书、诈欺、妨碍电磁纪录等相关罪章)。
2.    如乙方提供之个人资料有填写不实,或原所登录之资料已不符合真实而未更新,或有任何其他误导之嫌,于乙方提供真实资料或更新资料前,甲方保留随时暂停乙方使用各项服务之权利(包含但不限于暂停乙方游戏进行及游戏历程查询之服务)。
3.    乙方了解开始使用本会员服务,其i3fun账号所有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仅得依本服务条款之约定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移转或让与给其他第三人使用。
4.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与密码,不得将该组账号、密码转让、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乙方并为此组账号与密码登入系统后所进行之一切活动、行为负责。因未遵守保管义务而产生之相关民刑事纠纷,须由乙方自行负担法律责任;就乙方因未将账号及密码妥善保管,而导致权益受损或衍生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受,甲方无法亦不负责。
5.    乙方应定期妥善的管理账号,并定期更改密码的设定,且勿随意下载非法软件,以避免黑客入侵。因前开事由产生包括但不限于被盗账号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法亦不予负责。
6.    若乙方发现账号或密码遭人非法使用,或有任何异常破坏使用安全之情形,应立即通知甲方。惟若因乙方保管疏忽,导致账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时,甲方毋庸负责处理。
7.    对于乙方所登录或留存之个人资料,乙方同意将个人资料提供于本公司,若有与关系企业异业合作时,甲方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条规定践行告知消费者之义务,就已知的第三方企业应先清楚告知乙方,甲方于进行营销服务时,应提供乙方行使首次营销拒绝权之机制。除下列情况外,甲方在未获得乙方同意以前,不对外揭露乙方之姓名、联络电话、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护之个人资料。
a.基于法律之规定。
b.受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之要求。
c.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其他乙方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
8.    甲方不会向任何人士或公司提供乙方的个人资料。但在以下的情况下,甲方会向其他人士或公司提供乙方的个人资料:需要与甲方之合作伙伴、为甲方执行工作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以及其他共享乙方的资料,方能够提供乙方所要求的产品或服务者。
9.    乙方应提供正确个人资料申办会员账号,并不定期接受甲方查证,如有不实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权限。乙方并应以正确的资料参与各项活动,资料不实者,甲方得无条件将其资格取消,且乙方不得事后更正。
10.    乙方注册成功自订密码后,得于甲方之服务网页上进行变更。甲方不得主动询问乙方之密码。
11.    甲方应于契约终止后三十日内,保留乙方之账号与电磁纪录。
12.    契约非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终止者,乙方于该期间内办理续用后,有权继续使用原账号及附随于该账号之电磁纪录。前项期限届满时,乙方仍未办理续用,甲方得删除该账号及附随于该账号之所有资料,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3.    除了遵守本服务条款外,乙方同意遵守网际网络国际使用惯例与礼节之相关规定。
14.    乙方不得利用本服务传送、发表涉及辱骂、诽谤、不雅、淫秽、攻击性之文章或图片。
15.    乙方同意必须充分尊重智慧财产权,禁止发表侵害他人各项智慧财产权或其他权利之文字、图片或任何形式之档案。
16.    乙方同意遵守不得于本游戏或相关网站上从事广告或贩卖账号及商业行为。
17.    乙方同意必须充分尊重智慧财产权及中华民国法律,禁止发表侵害他人各项智慧财产权或侵害其他法律保护他人权利之文字、图片或任何形式之档案。

五、    账号与密码遭非法使用之通知与处理:
任一方发现第三人非法使用乙方之账号,或有使用安全遭异常破坏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对方。甲方接获乙方通知,或甲方通知乙方后,经乙方确认有前述情事,甲方得暂停该组账号或密码之使用权限,并更换新账号或密码予乙方。
前项情形,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扣除之储值,或补偿相当之游戏费用,但可归责于乙方者,不在此限。

六、    名词定义:
以下之名词定义适用于本服务契约与各项管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i3fun游戏平台会员服务契约、游戏管理规章、储值与使用规范、隐私权政策、客服中心内容、公告事项各别服务之规范等)中:
1.    在线游戏:系指乙方透过网际网络连线经由甲方所架设之网络服务器,使乙方得与其他不特定之多数人得同时连线进行游戏之软件。
2.    游戏网站:系指由甲方为提供本游戏服务所建置之网站。
3.    i3fun游戏平台:系指甲方于游戏网站内标示为「i3fun」所含在线游戏之统称。
4.    储值游戏点数:系指乙方利用甲方所定之付费方式,所换取作为支付甲方服务对价之单位。
5.    OPEN ID:系指乙方使用非i3fun注册之会员资料升级为i3fun会员账号。
6.    游戏管理员(Game Master):由甲方所聘僱,担任维护游戏进行之顺畅、公平与提供游戏操作问题解答或其他客户服务相关事项之人员。
7.    游戏管理规章:系指由甲方订立,供为规范游戏进行方式之规则且不影响双方契约上权利义务者。
8.    游戏历程:系指自乙方登入本服务起至登出本服务时止,甲方系统可得提供之电磁纪录。
9.    程序漏洞(BUG):非甲方设计游戏程序时所预见或规划之游戏呈现方式、操作模式或所表现之游戏结果。
10.    外挂程序:除甲方提供之在线游戏程序与乙方设备之作业系统程序、辅助作业系统运作之相关程序、连接网际网络所需之必要程序外,非甲方所提供用以影响甲方在线游戏程序运作或影响封包传输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辅助程序、按键精灵、变速程序、连点程序、自动练功等。)
11.    封包传输:资料在网络上传输时,需分割为数个区块,每一个封包内含部份传输资料与表头资料、封包型态、送件者与收件者的位址等资料。封包首先会传送到闸道计算机,闸道阅读目的位址后,将封包传送到邻近闸道,如此反覆进行,直到一闸道认得封包所属的计算机,将该封包直接送达目的位址。
12.    暂停游戏权限处分:系指甲方以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登入i3fun、限制进入某游戏房间、限制进入某游戏频道、扣除一定幅度之游戏数据、扣除虚拟物品、删除角色等方式,暂时禁止乙方使用i3fun会员服务之行为。
13.    禁言处分:系指甲方于依定时间中暂停乙方于i3fun游戏、服务程序内输入文字显示之权利。
14.    永久停权:系指甲方永久禁止乙方使用i3fun会员服务,并代表双方已无条件终止合约。
15.    会员服务契约:系指包括但不限于i3fun游戏平台会员服务契约、游戏管理规章、储值与使用规范、隐私权政策、客服中心内容、公告事项各别服务之规范等。
16.    必要成本:系指甲方为履行本合约之特定服务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给付予第三人之费用。

七、    会员储值责任限制:
1.    乙方了解当储值游戏点数移转为游戏内部之其他点数后,视为已消费,故无法任意取消、更改、退费或转入其他账号中。
2.    若乙方有取消、更改、退费之需求,需使用甲方提供之会员服务方式申请变更或终止合约。
3.    若乙方使用虚伪不正之方式进行「储值」及有其他侵害i3fun之行为,i3fun也将保留随时终止乙方会员资格及使用各项服务之权利,并将追究相关民、刑事法律责任。

八、    虚拟宝物相关规章:
1.    游戏中使用的虚拟宝物、虚拟金币、游戏人物及游戏道具等,均属于甲方之财产。乙方对于游戏中的虚拟宝物、虚拟金币、游戏人物及游戏道具等,仅止于登入甲方之服务进行游戏娱乐之使用权利。于甲方服务中的经验值或虚拟金币等,均不代表任何现金价值,乙方更不得要求将虚拟宝物、虚拟金币与道具转变为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财产作为非法用途及任何其他违反甲方提供纯粹在线虚拟游戏宗旨之用。
2.    倘乙方违反本契约任何规定致甲方蒙受任何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索足额赔偿之权利。

九、    计费标准之变更及通知相关规定:
本服务之各项费用及收费标准公布于各游戏网页。
费率调整时,甲方应于预定调整生效日三十日前于游戏网站、游戏进行中及游戏登入页面公告;若乙方于注册账号时已登录电子邮件者,并以电子邮件通知乙方。
费率如有调整时,应自调整生效日起按新费率计收;若新费率高于旧费率时,乙方在新费率生效日前已于游戏网站中登录之储值应依旧费率计收。
采计时制者,每次计价单位为一小时。

十、    本服务应载明知信息:
甲方应于游戏网站及游戏套件包装上载明以下事项:
1.    依游戏软件分级管理办法规定标示游戏分级级别及禁止或适合使用之年龄层。
2.    进行本服务之最低软硬件需求。
3.    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之退费权益。
4.    有提供安全装置者,其免费或付费信息。

十一、    游戏套件与软件之退费:
1.    乙方得于购买本游戏套件或付费下载相关软件后七日内,向原购买处之业者请求全额退费。前项情形,元购买处之业者不处理或无法处理者,由甲方依乙方之请求立即退费。
2.    前项情形,甲方或为甲方经销游戏套件之业者应依乙方之请求立即退费。

十二、    服务之停止与变更:
1.    乙方应了解并同意,本服务可能会出现中断、故障、硬件损毁、连线不通或黑客入侵等现象。此现象会造成会员使用不便、资料丧失、遭第三人篡改,或其他衍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为此建议乙方宜自行采取防护措施。
2.    于下列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停止或中断提供服务。
a.对本服务之相关软硬件设备与电子通信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及施工时。
b.由于i3fun所申请之电子通信服务因任何原因被停止,将无法提供服务时。
c.发生突发性之软硬件设备与电子通信设备故障时。
d.天灾、系统遭攻击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服务无法提供服务时。
e.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其他会员或第三人之人身、交易内容、游戏历程、个人资料之完整安全时。
f. 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所造成服务停止或中断。

十三、    电磁纪录被不当移转时之处理方式:
1.    乙方于甲方操作游戏所留存之电磁纪录与甲方其他之电磁纪录均属甲方所有,甲方对于所管理之电磁纪录应努力维持完整。乙方对于电磁纪录享有受限制的使用权利,使用的范围概依双方合约规范。
2.    乙方如发现账号、密码被非法使用,且游戏电磁纪录遭不当移转时,应立即通知甲方查证,经甲方查证乙方之个人身分无误,并以检视网络IP位址确认乙方未曾使用过之位址方式查证确认后,甲方得冻结该组账号并暂时限制相关在线游戏使用人就本服务之使用权利。
3.    甲方应于暂时限制游戏使用权利之时起,即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持有前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提出说明。如该第三人未于接获通知时起七日内提出说明,甲方应直接回复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乙方,不能回复时可采其他双方同意之相当补偿方式,并于回复后解除对相关在线游戏使用人之限制;惟甲方有提供免费安全装置(如防盗卡、电话锁等)而乙方不使用者,甲方得直接回复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乙方,不负返还乙方乙扣除之储值,或游戏费用之责。
4.    持有第一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不同意甲方前项之处理,甲方得依报案程序,循司法途径处理。
5.    甲方依第一项规定限制乙方之使用权时,在限制使用期间内,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6.    乙方如有申告不实之情形致生甲方或其他在线游戏使用人权利受损时,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十四、    游戏历程之保存期限、查询方式及费用:
1.    甲方应保存乙方之个人游戏历程记录,且保存期间为三十日,以供乙方查询。如逾电磁纪录本存期限三十日者,甲方即无义务受理乙方之查询申请。
2.    乙方得以书面、网络,或亲至甲方之服务中心申请调阅以方之个人游戏历程,且须提出与身分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以供查验,查询费用为新台币贰佰元整,由乙方自行负担。
3.    甲方接获乙方之查询申请,应提供第一项所列之乙方个人游戏历程,并于七日内以光盘或磁盘等储存媒介或书面、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资料。

十五、    连线质量:
1.    甲方各项系统设备因预先计划所需之系统维护停机,应于七日前于服务官网中公告,且于乙方登入时通知,并于游戏进行中发布停机讯息。
2.    有关用户使用电信事业之电信机线设备,若发生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等非甲方所能控制之情况致造成损害时,甲方将不负赔偿责任。
3.    若甲方免费提供服务或游戏,乙方除负担网际网络连线费用及配备上网所需之费用外,未支付甲方其他游戏费用时,甲方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损害赔偿责任。若甲方提供为付费制服务时,对于游戏中断或无法连线可归责甲方时,甲方应返还已扣除之储值或免收相当之游戏费用或递延乙方得进行服务或游戏之时间。

十六、    系统安全、程序漏洞:
1.    甲方应依本契约之规定负有提供本服务时,维护其自身计算机系统,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平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计算机系统或电磁纪录受到破坏,或计算机系统运作异常时,甲方应于采取合理之措施后尽速予以回复。
3.    甲方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乙方损害时,应依乙方之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甲方能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4.    甲方计算机系统发生第二项所称情况时,于完成修复并正常运作之前,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5.    因游戏程序漏洞致乙方受损时,甲方应依乙方之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甲方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十七、    免责事项:
1.    甲方不负责乙方自身系统错误、设备故障所造成之损失及赔偿,且不保证各项服务与乙方自身使用软硬件之间具备绝对的兼容性。
2.    服务上的各种言论与意见等在线社群交流功能,系由网友自行上传与传播,甲方无法担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可信度,这些信息仅提供给乙方自行研究参考,并无对乙方作任何有关专业建议或暗示,乙方必须自行负担风险,若有任何衍生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    服务相关网页上所提供之所有连结,可能连结到其他个人、公司或组织之网站,提供该等连结之目的,仅系为便利会员自行搜集或取得信息,甲方对于被连结之该等个人、公司或组织之网站上所提供之产品、服务,甲方无法担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时性或可信度,并无对乙方作任何有关专业建议或暗示,乙方必须自行负担风险,若有任何衍生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八、    游戏管理规章:
1.    为规范游戏进行之方式,甲方应订立合理公平之游戏管理规章,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告之游戏管理规章。
2.    游戏管理规章之变更应依第二十一点之程序为之。
3.    游戏管理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规定无效:
a.牴触本契约之规定。
b.剥夺或限制乙方之契约上权利。但甲方依第十九点之规定处理者,不在此限。

十九、    违反游戏管理规章之处理:
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有事实足证乙方于本游戏中违反游戏管理规章时,甲方应于游戏网站或游戏进行中公告,并以在线实时通讯方式或电子邮件通知乙方。经甲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甲方得依游戏管理规章,按其情节轻重限制乙方之游戏使用权利。
甲方依游戏管理规章停止乙方进行游戏之权利,每次不得超过七日。
除构成契约终止事由外,甲方依游戏管理规章对乙方所为之处置,不得影响乙方依本契约应享之权利。

二十、    申诉权利:
1.    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连线质量、游戏管理、费用计费、其他相关之服务质量时,得以申诉服务专线或客服中心回报系统,向甲方提出申诉。
2.    若甲方依游戏管理规章处分乙方,乙方对其处置不服时,得于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提出申诉,甲方应于接获申诉后,于十五日内回覆处理之结果。
3.    甲方应于游戏网站或游戏管理规章中明订二十四小时服务专线、申诉服务专线与电子邮件位址。

二十一、    契约之变更:
1.    甲方修改本契约时,应于游戏网站首页及游戏之登入页面公告之,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乙方。
2.    甲方未依前项进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约之变更无效。
3.    乙方于第一项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
a.乙方未为反对之表示者,视为乙方接受甲方契约变更之内容。
b.乙方为反对之表示者,视为乙方对甲方终止本契约之通知。

二十二、    契约之终止及退费:
1.    乙方得随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终止本契约。
2.    乙方于游戏网站或游戏内消费后,迟延支付款项逾六十日,甲方将于通知后暂停乙方游戏权限
3.    本契约终止时,甲方于扣除必要成本及赠送乙方之点数后,应于乙方完成退费申请程序后三十日内,以现金、信用卡、汇票或挂号寄发支票方式退还甲方未使用之储值。因甲方贩售其点数卡或其他各种通路需支出一定比例通路成本,此部分视为甲方必要成本,故乙方申请退费时将扣除必要成本。
4.    乙方得于开始游戏后七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告知甲方解除本契约,乙方无需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乙方得就未使用之储值扣除甲方赠送点数后,向甲方请求退费。为避免账号恶意注册之情事,乙方同意甲方保有拒绝曾申请契约服务终止之会员进行注册之权利。
5.    乙方有义务至各游戏官网确认各该游戏分级标志及适用年龄层,是否适用于乙方之个别情况。乙方如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应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确认,并连带负担由此行为所生之法律责任。如乙方违反本确认游戏适用年龄层之义务,甲方保留随时终止乙方使用本会员服务之权限。
6.    若乙方于游戏中发生任何违反法令之行为及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情事发生情事,甲方在接获公务机关及检调单位和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之命令之后,得不经乙方同意即提供乙方之会员注册资料及其上线时间及游戏历程纪录,交予相关之单位做为佐证,本契约亦立即终止。
7.    乙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甲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后,得立即终止本契约:
a.利用任何系统或工具对甲方计算机系统之恶意攻击或破坏。
b.以利用外挂程序、病毒程序、游戏程序漏洞或其他违反公平合理之方式进行游戏。
c.甲方依第二项暂停乙方游戏权限后三十日内,乙方仍未支付款项。
d.冒用他人名义申请甲方服务之账号。
e.乙方在游戏中发表、张贴或传播任何诽谤、攻击、猥亵、胁迫、骚扰、中伤、粗俗、侵害他人隐私、侵犯他人权利或道德上令人不快的文字、图片、声音、影片或其他形式的内容,经甲方认定属情节重大者。
f.乙方透过其他通路储值,而后拒付款项或如涉及诈欺等违法行为,有任何造成甲方或第三人实质财务损失之情事。
g.违反游戏管理规章或其他本合约内容之任一规定,经甲方认定属情节重大者。
h.乙方创立多重账号或利用账号复制游戏货币、点数或者是洗道具,经甲方认定属实者。
i.经司法机关查获从事任何不法之行为。
8.    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得依据游戏管理规章,进行终止合约或采下列方式予以处分:
a.视违规轻重给予七天内不等之暂停游戏权限处分,若有重大违规者,给予永久停权之处分。b.降低游戏内一定幅度的游戏数据或虚拟物品,并取回不当得利。
9.    甲方对前项事实认定产生错误或无法举证时,应赔偿乙方之损害。

二十三、    过期账号删除管理:
乙方登录之账号超过一年(含)未登入游戏网站及未使用本服务,且账号未含有未使用点数,甲方应公告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于通知后三十天内无登入网站及使用服务者,甲方得删除该账号,并回收相关虚拟游戏套件。

二十四、    智慧财产权:
1.    甲方服务网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资料,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营业秘密、其他智慧财产权,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均为甲方或其权利人所有,除事先经甲方或其个别权利人之合法授权外,乙方不得擅自以重制、传输、改作、编辑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于任何目的加以使用,违者应自行负所有相关法律责任。
2.    甲方所拥有各游戏代理营运权之特定区域,应分别明定于各产品包装及各游戏官网,乙方应详加注意相关特定区域限制,并应遵守之。
3.    乙方不得采用任何方法对其提供经营(或主机)服务、中间媒介服务,或对其进行拦截、模拟或重定向。这些被禁止的方法包括但不仅限于架设私人服务器、逆向工程、修改本游戏,或添加新的组件,或使用某种工具程序来提供游戏经营(或主机)服务。

二十五、    隐私权:
关于个人资料之保护,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十六、    信息公开:
甲方应于游戏网站上提供本游戏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

二十七、     送达:
1.    有关本同意书所有事项之通知,乙方同意甲方得以乙方登录之电子邮件地址为送达。
2.    前项登录地址若有变更,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同意改依变更后之电子邮件地址为送达。
3.    甲方依乙方提供之电子邮件地址为通知发出后,经通常之传递期间,即推定为已送达。
4.    如乙方怠于电子邮件地址变更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无法到达或拒收时,以甲方通知发出时,视为已合法送达。
5.    因乙方之故意或过失致甲方无法为送达者,甲方对乙方因无法送达所致之损害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二十八、    个别条款之效力:
本合约所定之任何乙方条款之全部或一部分无效时,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效力。

二十九、    准据法:
本合约与相关游戏管理规范、游戏规则之解释及适用,以及乙方因使用本服务而与甲方间所生之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同意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